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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53号

申请人周敦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超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敦青,秦超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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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周敦青,女,汉族,农民,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超群,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秦超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841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敦青被执行人秦超群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员夏俊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