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周敦青,女,汉族,农民,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超群,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秦超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841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敦青被执行人秦超群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员夏俊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