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896号
原告:殷某,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白某,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殷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雅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