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0311民初3122号
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住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局长。委托代理诉讼人:邵云群,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剑,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贾汪区。
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诉被告王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被告王剑之间关于泰山路房屋约30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5月1日解除。
二、被告王剑同意向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支付拖欠的房租800000元,其中于2017年2月1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支付400000元。
三、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自愿放弃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的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案件受理费12530元、减半收取6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65元,由被告王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道升
代理
审判员 于惠惠
人民陪审员 李荣桂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