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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3122号

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与王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王剑,诉讼人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0311民初3122号

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住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局长。委托代理诉讼人:邵云群,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剑,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贾汪区。

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诉被告王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被告王剑之间关于泰山路房屋约30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5月1日解除。

二、被告王剑同意向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支付拖欠的房租800000元,其中于2017年2月1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支付400000元。

三、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自愿放弃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的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案件受理费12530元、减半收取6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65元,由被告王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道升

代理

审判员  于惠惠

人民陪审员  李荣桂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