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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1434号

宋尤然、吴铠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宋尤然,吴铠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4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尤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军,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铠希,无职业。再审申请人宋尤然因与被申请人吴铠希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尤然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吴铠希起诉案由为返还原物,但是涉案房屋剩余贷款本来就该是吴铠希偿还,不存在宋尤然返还的问题。宋尤然书写自离婚之日起负责偿还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的字条,应认定为是赠与。在资金没有实际到位的时候,赠与就不生效,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吴铠希提交意见称,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另一套大房屋归宋尤然所有,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但宋尤然要替其偿还涉案房屋剩余贷款作为补偿。宋尤然提出的替其还贷款不写在离婚协议内。宋尤然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涉案字条内容未写在离婚协议内,但宋尤然系在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同日,为吴铠希出具的涉案字条。该字条主要内容为,自离婚之日起,吴铠希名下中海御湖花园6号楼1708室所剩余贷款全部由宋尤然负责偿还。宋尤然亦认可是为了离婚才写的该字条。故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字条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宋尤然应当按照该字条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吴铠希在离婚后偿还了涉案房屋部分剩余贷款,一、二审法院判决宋尤然返还吴铠希垫付款并无不当。宋尤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宋尤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涛

代理

审判员  杨德润

代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