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426号
原告:大连东方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19-59号1层。
法定代表人:吕忠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理,该公司职员。
被告:胡宗信,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大连东方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宗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东方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东方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计1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孟凡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