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民初1968号

刘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968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仇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熊文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