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968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仇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熊文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