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351号原告无锡市阳羡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178号院同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91628779。法定代表人戴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
原告无锡市阳羡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羡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阳羡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阳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阳羡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剑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仇敏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