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1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赵海宾、刘永峰、李军领关于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海宾、刘永峰、李军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新民二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当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1执3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马祥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常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