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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进富、邵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信用社,孙进富,邵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被执行人孙进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被执行人邵莹,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二道河镇。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进富、邵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海柴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道信用社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莹、孙进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23659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柴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燕萍

审判员  崔海峰

审判员  陈富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