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30执151号

申请人王正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广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存,谢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存,男,汉族,个体,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广军,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谢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4.763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正存被执行人谢广军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夏俊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