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斌,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汉族,重庆市沙坪坝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岳,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提娜,女,生于1970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斌因与被上诉人匡提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0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匡提娜在一审法院撤回了起诉,唐斌遂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匡提娜在一审法院撤回了起诉,唐斌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斌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军
审 判 员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茂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