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高杨,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闫跃连,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李新疆,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李明,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高杨与闫跃连、李新疆、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闫跃连、李明、李新疆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高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跃连、李明、李新疆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李明已偿还55万元整,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高杨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98145.5元(其中本金289410元、案件受理费5715.5元、保全费302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