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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467号

邵玉飞与郭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玉飞,郭云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467号

原告:邵玉飞,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蒙城县,

被告:郭云标,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务员,住蒙城县宝业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飞诉被告郭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扣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