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467号
原告:邵玉飞,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蒙城县,
被告:郭云标,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务员,住蒙城县宝业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飞诉被告郭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扣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