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桐乡市崇福合林皮草行与钱国洪、陈桂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崇福合林皮草行,钱国洪,陈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146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崇福合林皮草行,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曹玉林。被执行人钱国洪。被执行人陈桂娟。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崇福合林皮草行与被执行人钱国洪、陈桂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4151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14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