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爱永与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永,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永。被执行人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住徐州市。本院在执行李爱永与徐州市鹏顺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许平喜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张子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