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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汪少辉与程交信、王灵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少辉,程交信,王灵敏,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广章,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汪少辉,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明光市。被执行人:程交信。被执行人:王灵敏,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被执行人: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程交信,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广章,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60689379A。法定代表人:徐广章,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勇,私营业主。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交信、王灵敏、安徽高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勇、安徽喜洋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徐广章、安徽裕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8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