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6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顾奇佳、刘永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奇佳,刘永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402号申请人:顾奇佳,女,1982年5月1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永凤,住址天津市和平区。顾奇佳与刘永凤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顾奇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永凤名下天津市和平区贵阳公寓*号楼*门*室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出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为申请人顾奇佳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佳奇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查封被申请人刘永凤名下天津市和平区贵阳公寓*号楼*门*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顾奇佳先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亚洁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刘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