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星火与王佳栋、易咏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火,王佳栋,易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张星火,男,73岁,1943年2月3日出生,住址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王佳栋,男,53岁,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址九江市。被执行人易咏梅,女,43岁,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张星火申请王佳栋、易咏梅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佳栋、易咏梅应支付申请人张星火案款2124206.0元,承担执行费23642.0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12420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佳栋;易咏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兰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乐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