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婧尧与大庆市大通石化产品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刘婧尧。被执行人大庆市大通石化产品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康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庆同劳人仲字(2016)第13号仲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作为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韩广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