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仕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218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仕刚,曾用名陈学刚。被执行人陈仕刚盗窃罪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浙0483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16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2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