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玮玮与谢家集区凤凰珠宝店、焦学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玮玮,焦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保17号申请人:李玮玮,女,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新建三村39楼1单元11号,身份证号340404197406070824。被执行人:焦学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码4103211976100555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陈安在谢家集区谢三村街道谢三村11栋604室房屋(产权证号:淮谢字第10010**)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陶继山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朱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