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黄忠丽与王建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建海,史建晶,史维治,文秀英,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96号申请执行黄忠丽。申请执行人史建海。申请执行人史建晶。申请执行人史维治。申请执行人文秀英。被执行人王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尚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受理了黄忠丽、史建海、史建晶、史维治、文秀英申请执行王建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平现正在服刑。经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义县人民法院(2015)尚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月四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