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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申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坤洋、陈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坤洋,陈家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坤洋,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家芬,女,汉族,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王立新,行长。再审申请人刘坤洋、陈家芬因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坤洋、陈家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李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