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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肖俊友与蚌埠市天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友,蚌埠市天泽置业有限公司,陈保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583号原告:肖俊友,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孟祥刘,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军,男,1978年4月3日出生,住蚌埠市禹会区,系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陈保书,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肖俊友诉被告被告蚌埠市天泽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保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章一鸣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房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