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职务:理事长。住所地:武乡县丰州镇太行街163号。被执行人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兴红,职务:经理。住所地:武乡县迎宾街156号。本院在执行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西武乡县饮食服务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李晋星审判员 申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日十五日书记员 曾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