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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15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村民。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谈喜艳,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凯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畅春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