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15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村民。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谈喜艳,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凯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畅春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