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支行诉谷健、董铁晶、齐齐哈尔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谷雨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支行,谷健,董铁晶,齐齐哈尔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谷雨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谷健,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董铁晶,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谷雨桐,住齐市龙沙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支行与谷健、董铁晶、齐齐哈尔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谷雨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谷健、董铁晶、齐齐哈尔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谷雨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谷健、董铁晶、齐齐哈尔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谷雨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谷健、董铁晶、齐齐哈尔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谷雨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