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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治华、钮伟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治华,钮伟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344-3号申请执行人汪治华,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钮伟来(曾用名钮红伟),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22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钮伟来(曾用名钮红伟)存款5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