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催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奥德鑫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奥德鑫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催424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德鑫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新城新埠海港南路(卢文广)。法定代表人:朱长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荣政,男,1988年7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木梓村东坡屯3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德鑫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德鑫润滑油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0443015625837(付款行广发银行中山绩东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家的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600元,收款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德鑫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奥德鑫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一六年十月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翠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