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何计虎、陶红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何计虎,陶红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536号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575889。负责人:肖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来权,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计虎,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陶红娟,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何计虎、陶红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仇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