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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何计虎、陶红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何计虎,陶红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536号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14575889。负责人:肖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来权,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计虎,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陶红娟,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何计虎、陶红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仇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