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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中森与李红山、国网河南商水县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森,李红山,国网河南商水县供电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033号原告黄中森,男,生于1992年5月18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勾深清,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红山,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3日,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国网河南商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商水县城行政路西段。机构代码17558000-0。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涛,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森与被告李红山、国网河南商水县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桂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刘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