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中森与李红山、国网河南商水县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森,李红山,国网河南商水县供电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033号原告黄中森,男,生于1992年5月18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勾深清,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红山,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3日,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国网河南商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商水县城行政路西段。机构代码17558000-0。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涛,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森与被告李红山、国网河南商水县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桂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刘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