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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保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保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975号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文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立,副总经理。被告:李保行,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蚌埠汇铭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 君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冯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仇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