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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志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军,李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军,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玲,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孙志军与李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乾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