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海娣与刘玉红、王新宇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娣,刘玉红,王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袁海娣,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玉红,女,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新宇,男,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袁海娣申请刘玉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13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海娣于2016-4-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136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施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