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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325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阿旺江培与被告格列尼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旺江培,格列尼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5民初71号原告:阿旺江培,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藏族,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被告:格列尼玛,男,1973年9月5日出生,藏族,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旺江培与被告格列尼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旺江培与被告格列尼玛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旺江培与被告格列尼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旺江培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央  珍审 判 员 白玛赤列人民陪审员 扎西次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益西娜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