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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财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王宇与陈千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247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宇,陈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财保247号申请人:王宇,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千华,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人王宇于2016年9月23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千华价值共11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宇以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作担保。2016年9月29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宇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陈千华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作担保。申请人王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千华的银行存款共118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1110元,由申请人王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袁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