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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星章、陈余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陈星章,陈余好,陈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星章,男,1981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陈余好,女,1980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与陈星章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陈文义,男,1955年7月6日生,住址同上,与陈星章系父子关系。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星章、陈余好、陈文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星章、陈余好、陈文义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7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