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保字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73号申请人安某某,住隆化县。被申请人王某某,住隆化县。申请人安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隆化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采光补偿款50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申请人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8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80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8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徐浩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