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帝辉、尹灶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帝辉,尹灶福,丁小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肖帝辉被执行人尹灶福被执行人丁小俐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肖帝辉申请尹灶福、丁小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尹灶福;丁小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毛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