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滔与梁家强、刘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滔,梁家强,刘冬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685号之二原告江滔,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告梁家强,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告刘冬兰,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滔诉被告梁家强、刘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滔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家强、刘冬兰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滔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家强、刘冬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滔撤回对被告梁家强、刘冬兰的起诉。审判员 黄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