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季花、陈国阔等与潘磊、宁陵县国土资源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季花,陈国阔,潘磊,宁陵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166号申请人赵季花,女,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系死者陈雯鑫之母。申请人陈国阔,男,汉族,1988年4月17日出生,系死者陈雯鑫之父。被执行人潘磊,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宁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局局长。申请人赵季花、陈国阔申请执行潘磊、宁陵县国土资源局交通事故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保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