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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建国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建国,梁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80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牟建国,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梁德明,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建国、梁德明(2016)浙1004执3806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浙1004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建国、梁德明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299664.59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线索或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该不动产无剩余价值或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确认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3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梅文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