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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秀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秀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4711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飞,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王秀杰,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秀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秀杰给付原告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14日的租金36900元;2、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关系,判令被告腾交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津河交口东南侧水畔花园3-1-1704号房屋并结清全部使用费;3、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承租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津河交口东南侧水畔花园3-1-1704号房屋,租期为一年,月租金3200元。被告承租后一直拖欠房屋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又以合同到期无法办理贷款为由继续拖欠,原告无奈与之续签了半年租赁合同。至2016年2月29日双方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被告至今拖欠原告租金。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腾交房屋并交清全部费用。王秀杰辩称,被告曾于2015年4月打算将涉诉房屋腾交原告,但搬家当日与原告的张姓经理联系不上,导致被告未能在当日搬走,且由于所在小区物业公司阻挠,被告欲搬家未果。被告确实拖欠原告租金,因目前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可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给付时间,但不同意腾房。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核证据原件后,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房屋承租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津河交口东南侧水畔花园3-1-1704号房屋使用,租期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月租金3200元。2015年8月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与2015年11月2日续签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2月29日,租金标准未变动。原告同时申请撤诉,本院以(2015)南民初字第7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合同到期后,被告仍拖欠租金并拒绝腾房,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并偿还原告租赁期间拖欠的租金。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仍占用租赁物至今,应就此按租金标准向原告交付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业已通知被告腾房,双方合同依法已经解除,故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本院不予涉及。另,被告于开庭当日未按时到庭应诉,虽而后接受法院询问并表明其对本案的抗辩意见,但依法仍应对其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秀杰将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津河交口东南侧水畔花园3-1-1704号房屋腾空交与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秀杰按照每月32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房屋租金,并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被告腾房之日止按照每月3200元的标准向原告交付房屋使用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王秀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张永诗人民陪审员  董永亮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徐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