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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旭乐互立商贸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旭乐互立商贸中心,贾荣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3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旭乐互立商贸中心(注册号110106605024907),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19座224、225。经营者王新球,男。被执行人北京贾荣敏商贸中心(注册号110106605214282),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苑路15号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三期二楼十三通道3B2490号。经营者贾荣敏,女。被执行人贾荣敏,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旭乐互立商贸中心与北京贾荣敏商贸中心、贾荣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