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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388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柱代理审判员  丁玲玲人民陪审员  俞家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凌应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