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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国胜与王永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胜,王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程国胜。被执行人王永吉。申请执行人程国胜与被执行人王永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7000元,未执行标的额2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5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刘合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