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国胜与王永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胜,王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程国胜。被执行人王永吉。申请执行人程国胜与被执行人王永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7000元,未执行标的额2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5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刘合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