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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学铜被执行人:王芸,女,汉族,1978年02月0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王芸未履行洪劳人仲案字[2013]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王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33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