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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1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金良与孙水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金良与被执行人孙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金良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水荣在本院及余杭区人民法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其所有的财产正在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置,我院函至该院要求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120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孙水荣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