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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地松与李勤、张桂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地松,李勤,张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李地松,男,1980年12月17日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勤,女,1965年9月2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桂珍,女,1963年9月1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李地松与李勤、张桂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勤已按约定支付一半承包费、损失82650元;被执行人张桂珍较为困难,家中除住房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