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作良诉李香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作良,李香,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36号原告丁作良,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香,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丽,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