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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作良诉李香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作良,李香,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936号原告丁作良,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香,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丽,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